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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小区私家车丢失严重 律师称物管有责任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5日作者:华西都市报

“今年上半年以来,法院受理的由车辆丢失而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就有9件。”昨日(2日),武侯法院民二庭庭长苏靓通报了几年来法院受理小区车辆丢失案件的情况。案件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这也引起了法院对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关系的关注,于是,一场特殊的座谈会昨日在武侯法院会议室开始了。

  来自成都市10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代表、小区业主代表、律师代表和成都市人大法工委、成都市中院、武侯区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聚在一起,以“小区丢车”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为切入点,研讨怎样才能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公司的关系更加和谐。

  □案件情况

  小区丢车官司增多

  苏靓是武侯法院民二庭的庭长,几乎所有由小区丢车而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都在民二庭审理。“由小区丢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也引起了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市民和不少法律工作者的关注。”苏靓说,从案件受理的情况来看,2006年,武侯法院受理小区车辆丢失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是9件,2007年为16件,2008年为17件,2009年是13件,而今年上半年1—6月以来,就受理了9件,增幅超过了40%,“是比较大的”。

  此外,苏靓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还发现,小区丢车、车主追讨损失而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占据了这种合同纠纷案件的7成左右,其余案件则多为车辆在餐饮娱乐场所、旅店、酒店丢失及车内物品被盗引起的。

  尽管绝大多数小区业主或车主在丢车后,以“物管公司未履行保管合同”为由而将对方告上法庭占绝大多数,但并不是所有案件法官最后都判决案件属于保管合同纠纷,因为案件的情况和涉及的因素太多了,而总地说来,这类案件都很难调解,“丢车的一方和物管公司的分歧太大了,这类案件的调解率只有6.89%,比案件平均调解率低得多。”

  被盗车辆多未买防盗险

  今年5月,武侯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向先生把公司的车开回住家小区停了一晚,第二天车就被盗了,向先生所在的公司即车辆所有者把小区物管告上法庭,索赔车辆损失4.18万元及相关费用8200元。当时,审理该案的法官就表示,小区内丢车该不该赔,是否形成保管关系是关键。而在这起案件中,被盗的面包车没有买防盗险。

  “就庭审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的丢车车主,并未给车辆购买防盗险。”苏靓说,车主防盗险购买率低,也是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参与座谈的某物管公司代表补充,业主车辆在小区被盗后,打官司要求小区物管赔偿,这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如果购买了车辆防盗险,情况就好得多,因为保险公司赔偿一部分之后,业主再要求物管公司进行赔偿,数额就相对较小,同时物管公司也可以和业主协商,承担部分责任。”这样一来,物管公司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也避免了和业主“撕破脸”。

  □观点交锋

  物管公司:不该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在小区车辆管理方面,尤其是在小区业主丢车后,越来越“频繁”成为被告的物管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困惑:为什么有时明明注明了收取业主的是“停车费”、“管理费”、“泊位费”,甚至有的还在停车卡背面明确告知了车主物管公司不负责对车辆的“保管”、双方并非“保管合同”关系,而车辆丢失后一旦进入诉讼,最后物管公司还是或多或少要被判必须承担责任?

  “如果非要说车主和物管公司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车主并没有把车钥匙、行驶证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啊,车辆并没有交付给物管公司支配,所以要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华纬物业管理公司代表的观点很快得到在座物管公司代表的认同。

  此外,有物业管理公司的代表也提出,公司在和业主签订停车服务合同的时候,物管公司明确只是为业主停车提供服务,即对停车场的照明、清洁、小区内或车场内车道是否通畅负责,并不对车辆被盗负责,只是一种“服务关系”或“场地租赁”关系。

  “我们负责的一个小区就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因为小区内车位不够,业主的车停在小区外,最后法院判决公司要赔偿损失的20%,法院的依据是小区内的车位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车辆的停放,而因为当时小区临停车辆多了,小区业主没能停进来,公司就有责任了。”某物业管理公司代表想起这件案子,至今都未“释怀”,尽管当时赔偿的金额为两万多元,但这名代表还是觉得“经不起赔”,她说,其实做物业管理现在是“微利行业”,尤其是为一些老小区或中低档小区做物管,有时收的物管费还不够发工资。

  说到赔偿经历,另一物管公司还有更“惨痛”的一段:业主每个月交50元停车费,而他价值数十万的轿车在小区被盗后要求物管公司赔偿,“即使是承担20%—30%的责任,这笔钱也不少了!”多家保险公司都认为,物管公司收取的物管费和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

  对此,忠信物业管理公司支了个招,为了减少经营风险,物管公司先就投保,一旦小区内发生盗窃案件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先对物管公司进行一定赔偿,但代表也坦言:“但报警次数多了,保费也越来越高。”

  业主代表:不管有没责任物管态度很重要

  听完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小区业主代表也表示理解,但提出“物管公司应该做到人性化服务,态度很重要。”

  一名女业主代表就说,其实如果小区内发生车辆被盗,或者业主家里的财物被盗后,物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应该第一时间上门慰问,至少在语言上体现出对业主的关心,而不是一找到物管公司,工作人员立马“说一大堆,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或者冷冷丢给业主一句“你去报警,我们管不到”。“如果这样的话,双方矛盾很容易激化,原本可以好好协商的,最后却因为态度问题闹上法庭。”

  律师意见:物管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发言时,成都城北律师事务所的傅廷禄律师一直认真地记着笔记。“我不太认同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傅廷禄认为,《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但并不是说物管公司对小区内车辆及其他业主财产的安全不承担责任,“即使没有保管责任,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他偏向于出现类似小区业主车辆被盗案件后,物业公司根据情况“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物管公司能主动承担责任,既可以避免走诉讼这条路,也可以平衡业主和物管公司的关系,更利于构建和谐的物业关系。”傅廷禄说。

  法院总结分歧较大将继续进行深入调研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座谈,耐心听取各方意见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庭长杨咏梅说,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对小区丢车物管该不该赔、如果赔,是全赔还是部分赔偿、赔偿的比例方面的争议还比较大,从审判的实践来看,各个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我们也将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专题再进行深入调研。”杨咏梅说,法院以后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力争解决突出的问题,虽然目前并不能给“物管是否该承担保管责任”这点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也希望物管公司能在安保、技防方面做更多工作。